國際技術轉讓的内容是專利商(shāng)标專有技術等的使用權。
國際技術轉讓的内容包括專利權、商(shāng)标權、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等著作權的所有權的有償轉讓或使用權的許可使用及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開(kāi)發。未獲得專利權人的同意而擅自使用發明人的專利技術,屬于法律上的侵權行爲,專利權人可以向有關當局提出控訴,要求給予制止,并可請求賠償損失,甚至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實施性,即技術範圍的限制性。如異議成立,已經授予先注冊人的商(shāng)标專用權即被撤銷,授予先使用者。
國際技術轉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了,合同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身份信息;項目的名稱;标的的内容、範圍和要求;以及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kāi)發、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确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内容一(yī)般包括項目的名稱,标的的内容、範圍和要求,履行的計劃、地點和方式,技術信息和資(zī)料的保密,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fēn)配辦法,驗收标準和方法,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條款。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将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